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价商检〔2018〕47号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 号)精神,按照全省物价工作会议部署,配合推进电价改革,纠正和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助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省局决定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各电网企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水泥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时限为2017年以来电力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水泥生产企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时限为2016年度阶梯电价追加情况。检查时间从2018年5 月1 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二是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三是对部分市(地)2017年电价检查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是:
(一)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1.燃煤发电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定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价格行为。
2.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行为。
(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
1.相关电网企业是否存在对列入《全省水泥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建议加价企业汇总表》(见黑价格函〔2017〕16号文件)的水泥企业未按时执行、提高或降低标准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行为。
2.对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电网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违规对列入名单的水泥企业执行优惠电价政策。
(三)2017年电价检查完成情况督导
1.对2017年未开展电价专项检查及检查不到位的市(地)进行督导。
2.对电网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安装过程中,存在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改变收费主体或形式、变相收取国家已取消收费项目以及“四指定”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3.对市(地)查出未处理完的较大价格违法案件进行督办。
4.对查出的问题未纠正的,督促整改到位。
三、检查方式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6〕21号)要求,此次检查严格执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开展检查前,将检查单位、检查事项、经营者数量、检查比例、检查方式、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等“两随机”结果向社会公开。
此次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地)配合。
对环保电价的检查,采取全面检查。对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检查,采取“两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5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打赢蓝天保卫战,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国家将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继续深化包括推进电力价格改革的重点领域价格改革,进一步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及一般工商业电价,加大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引导企业向资源节约集约型利用的绿色发展方式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充分认识开展电价专项检查对降低用电成本、推动形成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电价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在检查中要树立“五个好作风”,真正练就“三个好把式”,按照“掌握情况要细、分析问题要细、制定方案要细、配套措施要细、工作落实要细”的要求,精心谋划、周密安排。针对电力价格改革及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创新检查方式,持续强化执法能力。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持续强化纪律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注重社会效益
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积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举报的电力价格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性质恶劣的违价案件坚决予以曝光。此次专项检查的所有价格违法案件处理结果一律公开,切实维护电力用户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市(地)要将本地2017年电价检查处理情况于5月1日前上报省局(联系人:马万明,联系电话:0451-82641192,邮箱:36056891@qq.com)。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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