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黑价字〔2004132

 

各市(行署)、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公布,自200471日起实行。

 

 

 

OO四年六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备注

1

重要的中央、省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发改委

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省储备粮收购价格、结算价格、销售价格

省人民政府

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储备粮

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调定价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

粮食

水稻、玉米的收购保护价格

省人民政府

全省承担保护价粮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或者测算对农民补贴依据的保护价

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备注

3

国家专营的烟叶、盐和民爆器材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改委

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渔业和畜牧用盐价格

省物价局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

 

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供应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省内两碱以外的工业用盐营销企业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备注

4

部分化肥及种子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发改委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部分进口化肥批发(调拨)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浩良河、黑化、宁安、勃利化肥厂生产的尿素;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生产的复合肥;省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的一般贸易配额进口的、国家调入和口岸直接购进的进口磷酸二铵、硫酸钾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辖区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化肥企业生产的小品种肥、复合肥

由市(行署)、县(市)、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种子零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辖区内销售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商品种子

根据省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备注

5

部分重要药品与医疗服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发改委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其他药品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国家计委定价目录内未列规格剂型药品及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地方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

 

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

医疗机构制定的具体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

省物价局

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各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

国家发改委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具体供应价格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备注

6

能源

天然气出厂价格

国家发改委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辖区内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

管道煤气由市(行署)、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批准。民用液化气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改委

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销售电价

国家发改委

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省物价局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热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辖区内的供热

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备注

7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发改委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国有和集体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

大型灌区及部分跨市(地)的中型灌区向农业的供水

 

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部分中型灌区及跨县的小型灌区向农业的供水

由市(行署)、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

小型灌区向农业的供水

国有和集体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民办民营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向非农业的供水

 

城市供水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含自来水、回用中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

省物价局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供水

 

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