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6年 第59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共72家)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 (第一批,共1733人)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一、2006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
         二、2006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 主办 全省各市(地)及垦区物价局 联办 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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