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告

2008年 第4号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二批,共1家)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 (第二批,共6人)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一、2008年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二批)
          二、2008年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二批)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 主办 全省各市(地)及垦区物价局 联办 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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