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一、本局价格调控处负责受理对全省价格系统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举报。
    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价格行政执法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案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三、举报人可以书面举报,也可以口头举报;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请求、举报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对于不属于价格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举报,应当向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举报的有关渠道。
    五、对于举报人举报的属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价格行为执法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按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七、举报案件受理后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告举报人。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但举报人不需要保密的除外。
    九、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责,秉公执法,严守廉政纪律,认真接受举报人的监督。



 

 
黑龙江省物价局 主办 全省各市(地)及垦区物价局 联办 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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