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价格举报中心工作规定


    一、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二、在黑龙江省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三、省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省物价检查所。
    四、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对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承办。
    (四)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
    五、价格举的中心受理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写,并按照举报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处查处。
    (四)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办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
    (七)价格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物价局 主办 全省各市(地)及垦区物价局 联办 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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