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二、在黑龙江省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三、省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省物价检查所。 四、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对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承办。 (四)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 五、价格举的中心受理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写,并按照举报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处查处。 (四)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办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 (七)价格举报中心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