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制度

 

    一、业务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二、作业程序
    1、受理委托;
    2、组成两人以上鉴定小组;
    3、制定鉴定作业方案;
    4、勘验现场或实物;
    5、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资料;
    6、进行鉴定;
    7、出具鉴定结论书。
    三、作业时限
    一般刑事案件鉴定七日完成。复杂的刑事案件、疑难鉴定和非刑事案件鉴定,与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期限。
    四、收费标准
    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72号文件。最低收费起点100元。
    鉴定总额
    3万元以下 3%
    3-10万元(不含3万元) 2%
    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 1%
    价格鉴定收费以实际鉴定额为基数,采取定率累进式方法计收。对额度小、鉴定复杂、工作量大的鉴定项目,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商收费。

 


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制度

 

 

    一、复核裁定委托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直接向省级价格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二)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核裁定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复核裁定。
    二、复核裁定程序
    (一)复核裁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及时通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的机构。
    (二)复核裁定作业程序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相同。
    (三)以下情况复核裁定机构拒绝受理复核裁定:
    1、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2、国家计委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3、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4、按照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进行价格鉴定的。
    三、作业时限
    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作业时限进行。
    四、收费标准
    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主办 全省各市(地)及垦区物价局 联办 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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