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三、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程序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 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1、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专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电子版及文字版); 2、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全本);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4、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与申请表一致的近期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彩色、黑白均可)。 6、2006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仍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需提供主办的三个以上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每页均要A4纸。 六、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效期限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执业资格认定手续。 七、办公机构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物价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105室 邮编:150008 传真:0451-82631820 电话:0451-82631820 邮箱:hljxzxk@sina.com 八、受理时间 按国家规定,由国家负责审批,省物价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的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每年集中办理两次,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10日(今年的集中办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8月10日至9月10日。 由黑龙江省物价局负责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随时办理。